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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强化违法违规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查处的第三批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特种作业违法行刑衔接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6月28日,乳山市应急局对山东灯塔水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李某某曾持有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为2010-4-10至2016-4-10,该证件已过有效期。)同时,发现李某某购买了原特种作业证号(有效期2021-12-28至2027-12-27)的伪造特种作业证件。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李某某购买非法印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二:2023年8月22日,枣庄市薛城区应急局对枣庄市伟伦鞋业(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朱某某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朱某某购买非法印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三:2023年9月7日,枣庄市应急局对薛城区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使用伪造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对其作出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王某某、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特志卫信息咨询工作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郊村七组园田二队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线索于2023年9月18日移送公安机关办理,2023年10月11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对王某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四:2023年10月13日,枣庄市薛城区应急局对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外包作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外包单位滕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厌氧塔基础工程项目施工中,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外包企业作出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外包单位购买非法印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五:2023年11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世回尧街道执法人员发现在芝罘区机场路富有花园施工现场内,芝罘区浈欣图文制作中心临时雇佣工人冯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动火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浈欣图文制作中心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冯某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案例六:2023年11月27日,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世回尧街道执法人员发现在芝罘区青年南路汽车维修部施工现场内,莘县大超广告工作室临时雇佣工人武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动火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莘县大超广告工作室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武某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二、特种作业违法行政处罚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4月20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和博山区域城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福霖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6月9日,乳山市应急局对江苏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朱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7月1日,商河县应急局根据镇街移交线索,对山东弘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田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7月4日,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对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8月10日,济南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对济南玉宁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山东博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该特种作业人员的派出单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8月10日,东营市应急局对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低压电工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8月15日,商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欣宏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8月24日,德州市宁津县应急局对宁津县蓬发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3年9月18日,菏泽市东明县应急局对东明鑫粒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逯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3年9月19日,烟台市莱阳市应急局利用无人机进行三违作业巡查时,发现莱阳佳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高处作业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2023年10月10日,枣庄市峄城区应急局对山东丰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山东弗雷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2023年10月16日,东营市应急局对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企业2023年新上岗员工刘某厂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培训时长等情况未如实进行记录;二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企业2023年2月19日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是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2023年10月27日,枣庄市薛城区应急局对枣庄恒拓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2023年11月2日,安丘市应急局对潍坊东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2023年11月7日,滕州市应急局对滕州市华闳北区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2023年11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对烟台汇恒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雇佣人员刘某在离地面高3米的位置进行高处作业,经查,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高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2023年12月5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局对忠建钢结构安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培训机构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8月7日,青岛市应急局对青岛东方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存在培训造假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机构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1月22日,莒县应急局对莒县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学校存在低压电工作业初培初考双科特种作业学员培训档案中教学日志与培训大纲不符。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机构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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